95年全民運動會臺北市舞龍舞獅代表隊選拔賽競賽辦95年全民運動會臺北市舞龍舞獅代表隊選拔賽競賽辦法主  旨:為發揚民俗舞龍舞獅暨鼓藝運動,並傳承民俗文化延續全民動動及休閒育樂精 神,進而代表臺北市參加「95年全民運動會」舞龍舞獅單項比賽,為本市爭光。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處、臺北市體育會。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會民俗體育委員會。協辦單位:臺北市弘道國民中學、臺北市大安區體育會舞龍舞獅運動委員會。參加對象:本市各級學校、舞龍、舞獅團體均可參加。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星期日)。比賽地點:臺北市弘道國民中學。報名方式:1. 時間:即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中午截止。2. 地點:臺北市大安區體育會舞龍舞獅運動委員會林總幹事(臺北市大安區通化街39巷50弄107號)。電話:0935-573623領隊會議: 比賽項目:臺灣獅單獅、醒獅(指定樁、自選樁)。參加辦法:凡參加選拔賽之選手須符合九十五年全民用動會競賽規程總則第五條相關規定辦 理。 (一)戶籍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除本款第二、三目外,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 域內設籍者,須設籍連續滿6個月以上(即中華民國95年2月  25日以前設籍者)。 (二)年齡規定:年齡規定:依各種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三)報名人數:舞獅每單位報名各組以十二人為限(鼓手、旗手、鑼手、鈀手各 二人、舞獅手四人)。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依據國際龍獅比賽規則,比賽用具需自備。 (二)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於領隊會議時決定。 (三)比賽規定:1.隊員參加比賽,舞獅以運動服或功夫裝,不得赤膊、打領帶川室內鞋或皮鞋,未依此規定者壹律不准參賽。 2.各單位參加舞獅之大鼓、鑼、鈀等樂器需自備。申  訴:依競賽規程總則第十ㄧ條規定辦理。 (ㄧ)比賽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亦不得提出申訴。 (二)合法之申訴,應由各領隊或其代表簽章,並繳付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以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查核認為申訴無理由,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獎品費用。 (三)各項比賽如正在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及運動?,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獎  懲:(ㄧ)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若有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惟判決前已賽畢之場次不再重賽。 (二)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三)選拔賽各項第一名,代表本市參加九十五年全民運動會,若棄權則由第二名遞補(依此類推)。附  則:(ㄧ)各組各項參加人數所稱如八人為限,則必須八人;人數不足則不得出賽參加比賽。(二)出場比賽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三)參賽之運動?應經公立醫院檢查,關於運動?之性別及其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應由參賽單位及運動?,於運動?保證書中具結。(四)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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